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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出境游合同示范文本出台 出门在外不怕再被旅行社糊弄

作者:佚名   来源:sohu.com   [字体: ]    

    

  本报讯“组团社安排的购物次数不超过行程日数的一半;转团拼团需旅游者书面同意……”昨天,由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正式出台。据了解,这是我国首次出台全国统一的出境游合同示范文本,该文本从发布之日起开始推行使用,并将其作为各级旅游质监所受理和处理游客投诉的依据。  
 
 

  擅加购物次数要赔游客钱

  针对目前普遍存在的零负团费,游客被迫扎店等现象,示范文本中明确规定,“组团社安排的购物次数不超过行程日数的一半,并同时列明购物场所名称、停留的最多时间及主要商品等内容。”比如10天欧洲5国游的行程,其购物次数不得超过5次。组团社擅自安排自费项目或导游自行安排游客参加合同约定以外的自费项目,应当承担该自费项目的费用;擅自增加购物次数,每次按旅游费用总额的10%向游客支付违约金,如团费为10000元,那么旅行社或导游如果强迫游客购物,就必须向游客支付一次1000元的违约金。组团社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游客购物的,还应当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向游客支付违约金。

  转团拼团需游客书面同意

  许多游客都有糊里糊涂被转拼团的经历,示范文本推行使用后,这一现象将有望杜绝。示范文本规定拼团转团需具4项必备条件:一是必须取得游客的书面同意;二是必须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三是受让旅行社必须是出境游组团社;四是出现服务质量等违约问题由出让组团社先行赔付。

  游客买假货旅行社先赔付

  旅行社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游客购物、参加自费项目。同时,游客在合同规定的购物点如果买到假冒伪劣商品,组团社必须积极协助其索赔,若游客自购物之日起90日内无法从购物点获得赔偿时,组团社应当先行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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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金周相关赔付另行特别约定

  据国家旅游局相关负责人分析,由于黄金周价格上涨和机位紧张,为了确保团队的按时成行,应航空公司的要求,旅行社往往通过包机、包位或者预付机位定金等方式确保机位。如果游客出发前退团,组团社遭受的损失比平常要大得多。因此,黄金周期间的相关赔付应由旅行社和游客自行约定。

  《北京晨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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